國家音響調音員職業,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叫法。例如在北京市叫“音響師”,在上海市叫“調音師”,在浙江省叫“音控師”,還有不少地方與迪廳的打碟人員一起統稱為“DJ”,在我國職業技能標準中稱為“音響調音員”,下面摘登音響調音員的國家職業標準,目的是為了讓大家對該職業有一個準確的認識。
國家職業標準摘登-音響調音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
第三批國家職業標準(勞社廳發[2002]1號)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培訓提供科學、規范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音響調音員國家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
一、 本《標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為依據,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的活動范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都作了明確規定。
二、 本《標準》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范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技能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 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五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 本《標準》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參加編寫和審定的主要人員有:王明臣、王世全、于紀愷、熊國新、李正本、韓憲柱、王澤祥、宋建、袁芳、劉曉群。本《標準》在制定過程中,得到中國錄音師協會教育委員會和重慶、河南、寧夏、江蘇、安徽、上海等省市自治區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謝。
五、 本《標準》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自2002年2月11日起施行。
1. 職業概況
1.1職業名稱:音響調音員
1. 2職業定義:在歌舞廳、制作間及音樂和文藝演出、場館等場所,運用專用設備,對聲源的音量、音調、音色進行調控以及音響系統設計的人員。
1. 3職業等級:本職業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1. 4職業環境:室內外、常溫、長時間高聲壓級。
1. 5職業能力特征:聽覺敏銳、動作協調、的樂感。
1. 6文化程度:初中畢業
1. 7培訓要求
1.7. 1培訓期限: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劃確定。晉級培訓期限:初級不少于400標準學時:中級不少于350標準學時;高級不少于250標準學時;技師不少于150標準學時;高級技師不少于100標準學時。
1.7. 2培訓教師:培訓初級、中級的教師必須具備本職業高級及上職業資格或具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培訓高級、技師的教師必須具備本職業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培訓高級技師的教師必須具備本職業相關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1.7. 3培訓場地設備:具有滿足教學需要的標準教室和實習場所,具有必要的音響設備和教具。鑒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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